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我縣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業,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注冊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縣的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才能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資信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四)在本縣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
(六)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七)使用電子支付,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在本縣設立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車上人員傷亡賠付方案等文本;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申請人應當提交承諾書,保證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實、有效。
第六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第五條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其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區域為本縣城市規劃區域內,并實行期限制許可,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向本省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本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
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本縣公安機關注冊登記并審驗合格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初次登記注冊時間未滿3年,無重大交通肇事記錄,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具有行駛記錄功能嵌入式的車輛衛星定位終端,應急報警裝置,配備無線網絡(WLAN)和乘車人員應急物品;
(三)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購置稅的計稅價格人民幣10萬元以上,并按國家、省、市、縣對客運新能源汽車有關規定執行;
(四)車身部位只能噴涂、粘貼企業名稱、監督電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商標。不得噴涂、粘貼、懸掛其它營運標識、標志;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車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縣相關文件規定。
第十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核,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本縣常住戶口(或居住證明),取得C1以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齡五十五周歲以下、男性年齡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無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記錄;
第十二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經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或低于本縣巡游出租汽車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本縣許可的經營區域內,每輛車只能接入一個網絡車平臺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站點及巡游出租汽車候客區域候客。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車內人員傷、亡保險額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不低于1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縣經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或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音視頻數據保存期限不少于60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六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經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軌跡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督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證件核發管理,網約車駕駛員證件審查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權根據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其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自用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鎮雄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2起施行。《鎮雄縣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鎮交規[2018]1號)同時廢止。
鎮雄縣交通運輸局辦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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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我縣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業,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注冊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縣的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才能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資信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四)在本縣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
(六)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七)使用電子支付,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在本縣設立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車上人員傷亡賠付方案等文本;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申請人應當提交承諾書,保證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實、有效。
第六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第五條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其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區域為本縣城市規劃區域內,并實行期限制許可,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向本省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本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
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本縣公安機關注冊登記并審驗合格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初次登記注冊時間未滿3年,無重大交通肇事記錄,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具有行駛記錄功能嵌入式的車輛衛星定位終端,應急報警裝置,配備無線網絡(WLAN)和乘車人員應急物品;
(三)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購置稅的計稅價格人民幣10萬元以上,并按國家、省、市、縣對客運新能源汽車有關規定執行;
(四)車身部位只能噴涂、粘貼企業名稱、監督電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商標。不得噴涂、粘貼、懸掛其它營運標識、標志;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車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縣相關文件規定。
第十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核,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本縣常住戶口(或居住證明),取得C1以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齡五十五周歲以下、男性年齡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無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記錄;
第十二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經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或低于本縣巡游出租汽車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本縣許可的經營區域內,每輛車只能接入一個網絡車平臺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站點及巡游出租汽車候客區域候客。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車內人員傷、亡保險額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不低于1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縣經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或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音視頻數據保存期限不少于60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六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經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軌跡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督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證件核發管理,網約車駕駛員證件審查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權根據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其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自用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鎮雄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2起施行?!舵傂劭h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鎮交規[2018]1號)同時廢止。
鎮雄縣交通運輸局辦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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