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起草了《長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草案)》,現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與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6月10日。
附件:長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草案)
2022年5月20日
長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6〕76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春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長府發〔2017〕6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內(含長春龍嘉國際機場)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網約車經營許可,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使用新能源車。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公眾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載能力和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實行調控。
第四條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巡游出租汽車可以提供網約服務,巡游出租車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執行巡游出租汽車運價。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縣(市)、九臺區、雙陽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市區內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與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本市企業還應當提供在本市市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辦公場所房屋產權證明,租用辦公場所的,應同時提供租賃合同;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并實時上傳數據;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2.駕駛員管理制度;3.網約車調度規則;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安全保衛制度;5.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7.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8.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9.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外地注冊,申請在長春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第八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容進行實地勘驗。
第九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經營期限為4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限屆滿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許可延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妥善處理已接入的運營車輛,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
第十三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市區內登記注冊的7座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起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不得超過1年。非新能源車輛價稅合計14萬元以上(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準)。
(四)車輛技術條件、車輛維護、檢測、診斷、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車輛內飾材料、車容車貌應符合相關標準;
(五)車輛應投保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
(六)駕駛員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個人只能申請一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且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無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或巡游車。
每臺網約車只允許接入一個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運營服務。
第十四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證明材料。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及復印件;
(四)車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五)車輛左前方及右后方45度彩色照片各一張;
(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保單原件及復印件;
(七)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聘用駕駛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協議(平臺自有車輛除外)。
第十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及車容車貌進行初審,并對審核通過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60日。
第十六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等相關設備,并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持相關材料到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車輛相關設備勘驗合格后,依法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變更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持與原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協議證明和變更后的入網協議,到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第十八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 60萬千米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企業車輛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四)個人車輛所有者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撤銷或者注銷的。
車輛因以上原因退出網約車經營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變更程序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聯動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網約車車輛終止運營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到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退出網約車經營手續,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從業人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對車輛進行年度審驗。
審驗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和超過90日未參加年度審驗的,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按照培訓教材內容進行自學或參加培訓,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從業資格考試。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申請人的報名順序安排考試時間,考試結束后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二十二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C1以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五)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
(六)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戶口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身體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公安機關提供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并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五條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企業應當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為企業聘用人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與車輛所有人為同一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為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購買保險額度不低于人身損害賠款相關標準的承運人責任險,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建立車輛定期檢查、車輛維修、車輛保養、車輛保險檔案。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并建立相關檔案。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符合質監部門規定的計程計時方式,公布符合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本市依法納稅,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發票樣式應符合國稅部門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網約車平臺公司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安全,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駕駛員運營過程中應根據網絡服務平臺規劃線路或乘客意愿選擇合理路線,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遇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說明原因,經證實并向乘客說明后,可不視為拒載或甩客。
第三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立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并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接到乘客投訴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24小時內調查核實情況,5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三十七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八條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巡游攬客,只可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網約車車輛不得設置用于巡游經營的標志標識。
第三十九條網約車駕駛員提供服務應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相關規范。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建設和完善行業監管平臺,網約車平臺數據必須接入監管平臺。
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獲取我市網約車經營資質連續2年未開展經營的、不配合服務質量測評工作的,注銷相關許可證件。
接受對違反本細則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做好投訴受理記錄,投訴者應當提供有關證據。受理投訴后,應及時核實情況并調查處理。
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一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發改、公安、人社、商務、稅務、市場監管、網信、工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公安部門應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與交通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人社部門應研究制定維護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提高其所屬駕駛員的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組織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登記與監管;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無照經營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公布符合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規范網約車收費行為,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并開展價格監督檢查。
稅務部門應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遵守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并依法納稅。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網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網絡輿情動態,收集、分析、研判相關輿情。組織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開展宣傳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管,營造新政出臺的良良好輿論環境。配合公安等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危害國家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行為進行認定,依法加強網約車平臺公司發布信息監管,及時處置有害信息。
第四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七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低價傾銷或惡意抬價等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并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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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牌照申請步驟,網約車牌照又稱網約車經營許可證,是網約車平臺合法化的唯一指標,也是從事網約車平臺業務的公司必須擁有的證件
網約車牌照申請_怎樣申請網約車牌照_網約車牌照申請流程丨2019-07-29 08:38:22 閱讀量:7037
網約車牌照申請流程和要求
網約車牌照申請流程和要求,為了規范網約車市場,各地的相關部門積極響應,推出了一系列的網約車細則
網約車牌照丨2019-07-27 06:40:22 閱讀量:4298
交通部鼓勵打車軟件有序發展
近年來,打車軟件的公共事件,一時間將打車軟件推至風頭浪尖,消費者們對于打車軟件的安全性也開始抱有懷疑的態度,針對這些事情。交通部近期關于規范出租車叫車軟件的提案做出了相關答復,讓小咖科技網約車負責人來為大家解讀一下這里面含有什么樣的信息。
打車軟件丨2018-11-24 03:18:43 閱讀量:2974
道路客運出行資訊
輝煌不再的汽車客運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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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推出林州至安陽定制客運班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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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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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出行”定制客運網絡平臺助推智慧交通服務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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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至寧國定制客運班車于11月18日正式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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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站日前新增高鐵快線和高鐵定制客運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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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積極引導縣內客運企業大力發展定制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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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起草了《長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草案)》,現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與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6月10日。
附件:長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草案)
2022年5月20日
長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6〕76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春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長府發〔2017〕6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內(含長春龍嘉國際機場)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網約車經營許可,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使用新能源車。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公眾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載能力和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實行調控。
第四條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巡游出租汽車可以提供網約服務,巡游出租車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執行巡游出租汽車運價。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縣(市)、九臺區、雙陽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市區內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與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本市企業還應當提供在本市市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辦公場所房屋產權證明,租用辦公場所的,應同時提供租賃合同;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并實時上傳數據;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2.駕駛員管理制度;3.網約車調度規則;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安全保衛制度;5.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7.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8.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9.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外地注冊,申請在長春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第八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容進行實地勘驗。
第九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經營期限為4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限屆滿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許可延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妥善處理已接入的運營車輛,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
第十三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市區內登記注冊的7座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起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不得超過1年。非新能源車輛價稅合計14萬元以上(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準)。
(四)車輛技術條件、車輛維護、檢測、診斷、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車輛內飾材料、車容車貌應符合相關標準;
(五)車輛應投保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
(六)駕駛員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個人只能申請一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且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無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或巡游車。
每臺網約車只允許接入一個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運營服務。
第十四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證明材料。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及復印件;
(四)車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五)車輛左前方及右后方45度彩色照片各一張;
(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保單原件及復印件;
(七)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聘用駕駛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協議(平臺自有車輛除外)。
第十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及車容車貌進行初審,并對審核通過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60日。
第十六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等相關設備,并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持相關材料到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車輛相關設備勘驗合格后,依法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變更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持與原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協議證明和變更后的入網協議,到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第十八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 60萬千米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企業車輛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四)個人車輛所有者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撤銷或者注銷的。
車輛因以上原因退出網約車經營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變更程序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聯動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網約車車輛終止運營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到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退出網約車經營手續,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從業人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對車輛進行年度審驗。
審驗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和超過90日未參加年度審驗的,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按照培訓教材內容進行自學或參加培訓,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從業資格考試。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申請人的報名順序安排考試時間,考試結束后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二十二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C1以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五)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
(六)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戶口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身體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公安機關提供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并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五條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企業應當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為企業聘用人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與車輛所有人為同一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為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購買保險額度不低于人身損害賠款相關標準的承運人責任險,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建立車輛定期檢查、車輛維修、車輛保養、車輛保險檔案。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并建立相關檔案。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符合質監部門規定的計程計時方式,公布符合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本市依法納稅,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發票樣式應符合國稅部門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網約車平臺公司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安全,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駕駛員運營過程中應根據網絡服務平臺規劃線路或乘客意愿選擇合理路線,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遇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說明原因,經證實并向乘客說明后,可不視為拒載或甩客。
第三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立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并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接到乘客投訴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24小時內調查核實情況,5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三十七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八條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巡游攬客,只可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網約車車輛不得設置用于巡游經營的標志標識。
第三十九條網約車駕駛員提供服務應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相關規范。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建設和完善行業監管平臺,網約車平臺數據必須接入監管平臺。
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獲取我市網約車經營資質連續2年未開展經營的、不配合服務質量測評工作的,注銷相關許可證件。
接受對違反本細則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做好投訴受理記錄,投訴者應當提供有關證據。受理投訴后,應及時核實情況并調查處理。
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一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發改、公安、人社、商務、稅務、市場監管、網信、工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公安部門應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與交通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人社部門應研究制定維護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提高其所屬駕駛員的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組織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登記與監管;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無照經營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公布符合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規范網約車收費行為,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并開展價格監督檢查。
稅務部門應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遵守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并依法納稅。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網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網絡輿情動態,收集、分析、研判相關輿情。組織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開展宣傳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管,營造新政出臺的良良好輿論環境。配合公安等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危害國家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行為進行認定,依法加強網約車平臺公司發布信息監管,及時處置有害信息。
第四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七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低價傾銷或惡意抬價等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并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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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政策丨2019-10-17 08:13:57 閱讀量:4146
網約車牌照辦理: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認定
網約車牌照丨2019-09-27 11:05:29 閱讀量:8110
網約車牌照辦理三證缺一不可
網約車牌照丨2019-09-11 03:39:20 閱讀量:5471
網約車牌照(國牌+地牌)申請步驟詳解
網約車牌照申請_怎樣申請網約車牌照_網約車牌照申請流程丨2019-07-29 08:38:22 閱讀量:7037
網約車牌照申請流程和要求
網約車牌照丨2019-07-27 06:40:22 閱讀量:4298
交通部鼓勵打車軟件有序發展
打車軟件丨2018-11-24 03:18:43 閱讀量:2974
道路客運出行資訊
輝煌不再的汽車客運何去何從
傳統客運轉型丨2023-11-28 02:17:31 閱讀量:2736
安陽市推出林州至安陽定制客運班線
定制客運丨2023-11-27 02:48:12 閱讀量:2629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的通知
傳統客運轉型丨2023-11-24 01:52:13 閱讀量:2183
“齊魯出行”定制客運網絡平臺助推智慧交通服務升級
定制客運丨2023-11-23 02:10:01 閱讀量:2476
杭州至寧國定制客運班車于11月18日正式開通
定制客運丨2023-11-22 03:30:46 閱讀量:1910
烏魯木齊站日前新增高鐵快線和高鐵定制客運巴士
定制客運丨2023-11-21 07:51:16 閱讀量:1033
城步苗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積極引導縣內客運企業大力發展定制客運
定制客運丨2023-11-20 03:10:18 閱讀量:1215
網約車行業資訊
建立健全網約車退出機制
網約車丨2023-06-14 01:38:42 閱讀量:2478
網約車市場有沒有飽和,歸根結底要由市場說了算
網約車市場丨2023-06-07 08:27:13 閱讀量:2398
一起案件推動網約車平臺規則修改
網約車平臺丨2023-06-01 13:46:55 閱讀量:2329
煙臺網約車細則6月1日正式實施
網約車細則丨2023-05-30 01:49:44 閱讀量:2414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對13家網約車平臺警示性約談
網約車平臺丨2023-05-25 13:16:59 閱讀量:2480
多地發布風險預警,網約車運力是否已經飽和?
網約車丨2023-05-17 09:54:29 閱讀量:1413
五部門要求聚合平臺不得參與網約車平臺管理與調度
網約車平臺丨2023-05-16 07:03:49 閱讀量:1220
代駕行業資訊
代駕數字運營:代駕行業的智慧變革浪潮
代駕系統丨2024-12-05 02:00:11 閱讀量:12709
代駕公司怎么開?手把手教你如何開設一家成功的代駕公司!
代駕管理系統丨2024-11-21 02:02:02 閱讀量:17154
國內代駕公司的規模與收益點——小咖科技助力代駕行業數字化轉型
代駕丨2024-11-14 03:02:02 閱讀量:16717
中國代駕市場分析:主要代駕平臺公司深度解析
代駕平臺丨2024-11-07 02:01:00 閱讀量:17673
代駕“不靠譜”事件頻發,行業規范亟待優化
代駕丨2024-10-31 02:01:02 閱讀量:37980
小咖科技SaaS系統助力代駕公司實現高效運營與服務升級
代駕管理系統丨2024-10-17 08:02:00 閱讀量:18863
代駕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代駕丨2024-10-11 16:00:00 閱讀量:9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