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實際,宿遷市政府印發了《宿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宿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宿遷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宿遷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宿遷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價格管理、公平競爭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違反勞動用工方面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稅務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稅收方面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依法查處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違反規定為網約車經營者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約車經營中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依法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過政府官網向社會發布網約車經營者數量、運力規模、從業人員數量等信息,引導網約車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公安、稅務、通信、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宿遷市政府監管平臺;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網絡和數據安全制度;
(六)在經營區域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經營區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網約車經營申請,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經營行政許可決定,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和經營期限。
第九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四年,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被許可人需要申請延續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具體備案的部門由網約車經營者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指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經營區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十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經營區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逾期未交回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注銷該許可證。
第十二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齡三年以內,宿遷市登記注冊的七座以下乘用車,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普通燃料車輛軸距不低于兩千七百毫米,新能源汽車軸距不低于兩千六百五十毫米,車輛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低于四百公里;
(三)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之日滿八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已經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申請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時,應當及時向經營區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注銷。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申請之日前兩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國家相關部門對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管理規定,支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的有關工作,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二)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三)具有營運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工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開展繼續教育。駕駛員存在不宜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情況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該駕駛員營運,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車輛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在運營過程中,對發現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處置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并公布服務評價體系、乘客投訴和駕駛員申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網約車經營者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在乘客客戶端顯示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輛牌照等信息。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向處于載客狀態的車輛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公布計價規則,實行明碼標價,依法納稅,向乘客提供宿遷市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治安管理權、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當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
(六)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七)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八)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
(九)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按照計價規則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 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治安卡口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資格)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運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信息等,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并公布結果。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實現與網約車網絡服務平臺信息共享,與相關部門監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對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政府監管平臺數據、車載終端數據發現的相關違法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網約車經營者、車輛所有人、注冊登記駕駛員配合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巡游出租汽車是指已經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營運牌照或者經營許可,噴涂、安裝了出租汽車專門標識,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出租汽車。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端捱w市市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宿政規發〔20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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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宿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宿遷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宿遷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宿遷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價格管理、公平競爭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違反勞動用工方面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稅務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稅收方面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依法查處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違反規定為網約車經營者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約車經營中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依法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過政府官網向社會發布網約車經營者數量、運力規模、從業人員數量等信息,引導網約車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公安、稅務、通信、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宿遷市政府監管平臺;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網絡和數據安全制度;
(六)在經營區域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經營區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網約車經營申請,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經營行政許可決定,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和經營期限。
第九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四年,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被許可人需要申請延續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開展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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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經營區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十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經營區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逾期未交回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注銷該許可證。
第十二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齡三年以內,宿遷市登記注冊的七座以下乘用車,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普通燃料車輛軸距不低于兩千七百毫米,新能源汽車軸距不低于兩千六百五十毫米,車輛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低于四百公里;
(三)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之日滿八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已經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申請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時,應當及時向經營區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注銷。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申請之日前兩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國家相關部門對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管理規定,支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的有關工作,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二)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三)具有營運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工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開展繼續教育。駕駛員存在不宜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情況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該駕駛員營運,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車輛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在運營過程中,對發現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處置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并公布服務評價體系、乘客投訴和駕駛員申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網約車經營者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在乘客客戶端顯示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輛牌照等信息。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向處于載客狀態的車輛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公布計價規則,實行明碼標價,依法納稅,向乘客提供宿遷市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治安管理權、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當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
(六)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七)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八)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
(九)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按照計價規則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 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治安卡口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資格)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運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信息等,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并公布結果。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實現與網約車網絡服務平臺信息共享,與相關部門監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對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政府監管平臺數據、車載終端數據發現的相關違法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網約車經營者、車輛所有人、注冊登記駕駛員配合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巡游出租汽車是指已經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營運牌照或者經營許可,噴涂、安裝了出租汽車專門標識,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出租汽車。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端捱w市市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宿政規發〔20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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