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烏魯木齊市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中要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車型檔次應當不低于烏魯木齊市現有的巡游出租汽車,為7座以下乘用車,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和烏魯木齊市行業發展現狀,鼓勵網約車經營公司優先與巡游出租汽車企業開展經營合作。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全文如下:
《烏魯木齊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經營公司),是指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網信、通信、人社、市場監管、商務、生態環境、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網約車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在社會公眾個性化出行需求的基礎上,適度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完善網約車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政府引導,根據本城市特點、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市民需求、市場發展狀況、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促進網約車有序發展。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公司
第六條 申請在烏魯木齊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資格認定;
(二)在烏魯木齊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及承擔風險能力;并在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網約車經營公司將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真實全量及時接入本市網約車監管平臺;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的相關規定等。
第七條 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和烏魯木齊市行業發展現狀,為加快推動巡游出租汽車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鼓勵網約車經營公司優先與巡游出租汽車企業開展經營合作。擬開展合作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烏魯木齊市登記注冊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同時具備投訴處理、駕駛員培訓、管理、網絡監控等本地化服務管理能力;
(二)在本市設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具有相應的服務、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在烏魯木齊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還應當提交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在本市的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五)在本市的負責人員、管理人員、安全人員等相應管理人員信息;
(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線下管理服務能力證明材料;
(九)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時限開展審核,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其中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有效期4年。
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經營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公司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可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延續許可,原許可機關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結合網約車經營公司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的經營行為和質量信譽考核等情況,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網約車經營公司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新的經營主體應當向原許可機關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經營公司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報備。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車型檔次應當不低于本市現有巡游出租汽車,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具有一鍵報警功能)、車載智能終端設備(含人機交互功能顯示屏,具有可安裝網約營運服務司機端APP、計時計程、車內及車外視頻記錄等功能)等;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符合本市機動車環保標準;
(四)車輛登記注冊地應在本市:車輛性質為營運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五)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6個月。前款所稱的新能源乘用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
第十二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符合第十一條所有規定,并由車輛所有人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且《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辦理網絡預約出租車車輛登記手續,車輛納入“烏魯木齊市網約車雙合規數據庫系統"中。
第十三條 申請車輛與網約車平臺經營公司簽訂協議,由網約車經營公司在“烏魯木齊市網約車雙合規數據庫系統”中選定該車輛,并提交雙方協議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合規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證件上注明車輛所有人名稱和證件有效期。
審核不通過或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依法告知相應救濟途徑。
第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五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經營公司應向原許可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由原許可機關依法重新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與網約車經營公司中止合作、使用年限屆滿或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所有人和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經營公司中止合作的協議,并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未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的,原許可機關可依法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公告證件失效。退出經營的網約車未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辦理營運車輛轉非營運的相關手續。
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經營公司簽訂的協議即將到期,擬繼續合作的,網約車經營公司應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交新簽訂的協議,由原許可機關依法重新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身份證明;
(二)身體健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未列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誠信不良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六)經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核合格。
第十八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由駕駛員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駕駛員申請,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上崗服務的,應當報備注冊。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在“烏魯木齊市網約車雙合規數據庫系統”中選擇合規駕駛員,并為其辦理網約車駕駛員的報備注冊或注銷。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共同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承諾材料進行審核。
第四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對接入的車輛和駕駛員負有管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防范方面的法規和標準,切實完善和落實人防、物防、技防設施技術要求,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向“烏魯木齊市網約車雙合規數據庫系統”之外的車輛辦理平臺注冊手續;
(二)不向“烏魯木齊市網約車雙合規數據庫系統”之外的車輛、駕駛員派單;
(三)應保證網絡服務平臺運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通過優化約車軟件,提供“一鍵叫車”服務,方便老年人使用;
(四)應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五)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車輛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六)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本市核發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保證線上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駕駛員信息注冊報備;
(七)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培訓,培訓學時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八)不得侵害網約車駕駛員勞動保障權益;
(九)向乘客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以及經營公司應履行的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隱私保護等方面責任;
(十)向乘客提供符合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鼓勵使用電子發票,確保依法納稅;
(十一)按照規定及時將車輛、駕駛員的變動情況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十二)確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載智能終端設備、計時計程設備、車內視頻記錄設備等正常使用:車輛不得安裝巡游出租汽車標志頂燈、營運標志和空車待租標志;
(十三)網約車經營公司將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真實全量及時接入本市網約車監管平臺,相關數據和信息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傳輸、使用和管理,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個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國家敏感信息,不得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十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合理確定與網約車駕駛員的收益分配模式,約定保障措施;
(十五)不得低價傾銷、欺詐、對個人在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不得擾亂正常市場經營秩序: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十六)公開服務質量承諾,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
(十七)建立企業投訴處理檔案,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和車上設備性能良好,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經營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四)不得巡游攬客和輪排候客,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八)按照網約車經營公司規定的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六條 車輛所有人應當與已取得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經營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并在合作協議中承諾車輛在同一時間內只接入一家網約車經營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按照客戶端應用程序顯示金額支付車費和承擔依法收費設施、路段的規費;
(二)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三)精神病人、醉酒者乘車須有監護人陪同;
(四)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損壞車內設施;
(五)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中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網約車經營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按照約定方式提供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依法加強對網約車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納入誠信考核,對網約車經營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的經營服務行為進行考核評定,獎優罰劣。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網約車監管平臺,實現監管信息共享。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合公安、網信、通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用戶有關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國家網絡安全的,依法進行查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公司組織開展聯合約談,督促網約車經營公司進行整改;多次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改正的,應當聯合相關部門發起聯合監管,按流程報經屬地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責令網約車經營公司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暫停發布或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等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根據視頻資料、書面筆錄、衛星定位系統和向網約車經營公司調取的電子檔案等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的審查和查詢服務。依法查處利用網約車平臺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人社部門根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方在經營過程中對從業人員勞動保障方面的侵權行為,維護從業人員勞動保障權益。
第三十五條 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將網約車經營監管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各有關部門按照“誰監管、誰處罰、誰錄入”的原則,對網約車經營行政處罰信息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配合交通等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主體在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價格、計量、廣告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配合做好網絡安全監管工作按照工作職責對網約車經營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對平臺責任主體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第三十七條 推動完善交通領域新業態行業的電子合同、電子發票、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數字應用的基礎設施。健全適應數據要素特點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處網約車企業稅收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發改部門積極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第三十九條 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依法依規為網約車經營公司提供金融服務;認真執行《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要求,預防新業態行業用戶資金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公司和駕駛員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烏魯木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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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約車經營公司將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真實全量及時接入本市網約車監管平臺;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的相關規定等。
第七條 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和烏魯木齊市行業發展現狀,為加快推動巡游出租汽車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鼓勵網約車經營公司優先與巡游出租汽車企業開展經營合作。擬開展合作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烏魯木齊市登記注冊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同時具備投訴處理、駕駛員培訓、管理、網絡監控等本地化服務管理能力;
(二)在本市設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具有相應的服務、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在烏魯木齊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還應當提交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在本市的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五)在本市的負責人員、管理人員、安全人員等相應管理人員信息;
(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線下管理服務能力證明材料;
(九)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時限開展審核,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其中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有效期4年。
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經營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公司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可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延續許可,原許可機關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結合網約車經營公司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的經營行為和質量信譽考核等情況,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網約車經營公司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新的經營主體應當向原許可機關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經營公司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報備。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車型檔次應當不低于本市現有巡游出租汽車,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具有一鍵報警功能)、車載智能終端設備(含人機交互功能顯示屏,具有可安裝網約營運服務司機端APP、計時計程、車內及車外視頻記錄等功能)等;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符合本市機動車環保標準;
(四)車輛登記注冊地應在本市:車輛性質為營運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五)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6個月。前款所稱的新能源乘用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
第十二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符合第十一條所有規定,并由車輛所有人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且《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辦理網絡預約出租車車輛登記手續,車輛納入“烏魯木齊市網約車雙合規數據庫系統"中。
第十三條 申請車輛與網約車平臺經營公司簽訂協議,由網約車經營公司在“烏魯木齊市網約車雙合規數據庫系統”中選定該車輛,并提交雙方協議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合規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證件上注明車輛所有人名稱和證件有效期。
審核不通過或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依法告知相應救濟途徑。
第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五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經營公司應向原許可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由原許可機關依法重新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與網約車經營公司中止合作、使用年限屆滿或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所有人和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經營公司中止合作的協議,并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未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的,原許可機關可依法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公告證件失效。退出經營的網約車未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辦理營運車輛轉非營運的相關手續。
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經營公司簽訂的協議即將到期,擬繼續合作的,網約車經營公司應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交新簽訂的協議,由原許可機關依法重新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身份證明;
(二)身體健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未列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誠信不良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六)經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核合格。
第十八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由駕駛員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駕駛員申請,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上崗服務的,應當報備注冊。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在“烏魯木齊市網約車雙合規數據庫系統”中選擇合規駕駛員,并為其辦理網約車駕駛員的報備注冊或注銷。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共同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承諾材料進行審核。
第四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對接入的車輛和駕駛員負有管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防范方面的法規和標準,切實完善和落實人防、物防、技防設施技術要求,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向“烏魯木齊市網約車雙合規數據庫系統”之外的車輛辦理平臺注冊手續;
(二)不向“烏魯木齊市網約車雙合規數據庫系統”之外的車輛、駕駛員派單;
(三)應保證網絡服務平臺運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通過優化約車軟件,提供“一鍵叫車”服務,方便老年人使用;
(四)應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五)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車輛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六)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本市核發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保證線上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駕駛員信息注冊報備;
(七)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培訓,培訓學時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八)不得侵害網約車駕駛員勞動保障權益;
(九)向乘客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以及經營公司應履行的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隱私保護等方面責任;
(十)向乘客提供符合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鼓勵使用電子發票,確保依法納稅;
(十一)按照規定及時將車輛、駕駛員的變動情況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十二)確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載智能終端設備、計時計程設備、車內視頻記錄設備等正常使用:車輛不得安裝巡游出租汽車標志頂燈、營運標志和空車待租標志;
(十三)網約車經營公司將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真實全量及時接入本市網約車監管平臺,相關數據和信息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傳輸、使用和管理,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個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國家敏感信息,不得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十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合理確定與網約車駕駛員的收益分配模式,約定保障措施;
(十五)不得低價傾銷、欺詐、對個人在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不得擾亂正常市場經營秩序: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十六)公開服務質量承諾,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
(十七)建立企業投訴處理檔案,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和車上設備性能良好,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經營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四)不得巡游攬客和輪排候客,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八)按照網約車經營公司規定的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六條 車輛所有人應當與已取得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經營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并在合作協議中承諾車輛在同一時間內只接入一家網約車經營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按照客戶端應用程序顯示金額支付車費和承擔依法收費設施、路段的規費;
(二)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三)精神病人、醉酒者乘車須有監護人陪同;
(四)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損壞車內設施;
(五)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中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網約車經營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按照約定方式提供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依法加強對網約車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納入誠信考核,對網約車經營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的經營服務行為進行考核評定,獎優罰劣。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網約車監管平臺,實現監管信息共享。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合公安、網信、通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用戶有關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國家網絡安全的,依法進行查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公司組織開展聯合約談,督促網約車經營公司進行整改;多次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改正的,應當聯合相關部門發起聯合監管,按流程報經屬地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責令網約車經營公司暫停區域內經營服務、暫停發布或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等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根據視頻資料、書面筆錄、衛星定位系統和向網約車經營公司調取的電子檔案等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的審查和查詢服務。依法查處利用網約車平臺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人社部門根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方在經營過程中對從業人員勞動保障方面的侵權行為,維護從業人員勞動保障權益。
第三十五條 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將網約車經營監管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各有關部門按照“誰監管、誰處罰、誰錄入”的原則,對網約車經營行政處罰信息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配合交通等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主體在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價格、計量、廣告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配合做好網絡安全監管工作按照工作職責對網約車經營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對平臺責任主體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第三十七條 推動完善交通領域新業態行業的電子合同、電子發票、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數字應用的基礎設施。健全適應數據要素特點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處網約車企業稅收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發改部門積極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第三十九條 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依法依規為網約車經營公司提供金融服務;認真執行《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要求,預防新業態行業用戶資金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公司和駕駛員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烏魯木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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